张德才,孙文硕,邢铁营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02行初21号

起诉人张德才,男,汉族,1940年1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4012024214,住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24-3-29号。

本院收到张德才起诉被告孙文硕、邢铁营的起诉状,诉称其与奚翠兰系夫妻关系,1999年9月11日被他人骗去5万元。2000年哈达湾派出所破案,并确认17个被骗人,其中有奚翠兰。但昌邑公安分局孙文硕等人向昌邑区检察院只报了8起,否认了9起,其没有了再报上案的时机。孙文硕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包庇骗子。由于其上访,吉林市公安局控申处副处长邢铁营给予的答复内容都是胡编乱造的,否认奚翠兰被骗。要求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张德才所诉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该案件处理上履行的职责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德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红

审判员  历建山

审判员  李宏轶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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