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云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支付赔偿款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87号

上诉人王辉云,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王辉云诉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二道交警大队)要求支付赔偿款一案,因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辉云上诉称:上诉人之子姚义龙驾驶出租车时被王凤友驾驶的轿车撞坏,事后王凤友逃逸。二道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责任时认定姚义龙负主要责任,上诉人不服,开始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曾被民警打伤、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吉林省公安厅相关领导指示,让市交警支队对上诉人的有理的票据予以核查、报销。经二道交警大队核查后,确定金额为160万元,出具了核查情况的文字说明,并有、经办人签字及公章。现二道交警大队及市交警支队不执行上级交办事项,不给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故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市交警支队、二道交警大队履行承诺,支付上诉人已经核查确认的款项16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辉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