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1号
通知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洪亮诉长春市莲花乡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起诉人称于2014年5月6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请你院对韩洪亮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1号
通知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洪亮诉长春市莲花乡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起诉人称于2014年5月6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请你院对韩洪亮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