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7号
原告:马先发,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兰中和,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平,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磊,系该中心副主任。
原告马先发认为被告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缴纳了所欠的相关费用,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先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