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孔昭山,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高中会,代市长。
第三人榆树凯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昭山诉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孔昭山以其与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昭山提出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昭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昭山负担。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