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781行初11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组织机构代码68634836-9。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顺林,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扶余市财政局,住所地扶余市扶余大街455号,组织机构代码01355183-X。
法定代表人张永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罡,扶余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扶余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故申请撤回对原告扶余市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扶余市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相峰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谷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