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5号
原告:于宏,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临江市粮食局大栗子粮库职工,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中梁,临江市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丽丽,系该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宏因要求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审查原告退休事宜,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