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霞,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光,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绍文,男,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东政房征补【2015】039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武绍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39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武绍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并已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到专户,准备了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39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武绍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程序合法,补偿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39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武绍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