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5行初3号
起诉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村民小组,住所地英俊镇。
2016年1月4日,本院收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诉称:位于长春市103中学43垧农机地是胡家村东刘、西刘、偏脸三个村民小组共有的林耕地,后来由三社村民承包耕种,中间因案外人承包占地,三社村民曾经共同分得过部分补偿款。2013年起诉人得知第三人西刘村民小组主张该地补偿款诉到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也要求参加诉讼,但均被告知不予受理,起诉人主张该103农场19垧耕地,24垧林地被被起诉人违法确认给了第三人西刘,被起诉人的确权是在明知土地归三社所有的情况下,不按程序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依法确认。起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2010年11月15日做出的英府(2010)土权字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书”或重新确认;判令第三人西刘村返还起诉人土地补偿款412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应先提起行政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亦桥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