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12号
原告:秦莲花,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临江铜矿工人,现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磊,系该中心副主任。
原告秦莲花认为被告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行政行为,同意向原告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莲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