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金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杨亚金,男,193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亚金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亚金诉称: 1987年城市改造动迁私有财产的房屋,本着拆一还一签订的协议,在1988年开发公司房屋建成后还给我的面积房我的大女儿杨彩凤住着。而房产局用市政府的(市政发1987)81号文件迪士尼条吧私产房屋变成公产房,违反宪法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国务院文件《私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综上,原告诉请:一、十几年上访申诉的车费、宿费、打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由被告承担;二、杨彩凤住房61.31平方米,1990年杨忠温住房48.06平方米由铁东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动迁,1992年回迁,没给办理房照,要求办房照,给有照房补发房照,不交纳房产税;三、赔偿损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金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1987至1992年间作出的,而原告杨亚金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亚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亚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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