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81行初8号
原告:吴林霞(曾用名吴子霞),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原浑江市第二水泵厂职工,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丽丽,系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林霞因要求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林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林霞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