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李艳平,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
原告李艳平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艳平诉称:其因四平市铁东法院违法强制拆迁,多年不处理,致使其多次进京上访。2013年12月17日,其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滞留,被当地警方查获并给予训诫。随后被四平公安接回并给予行政拘留10天处罚,原告对此不服,特提出告诉。请求撤销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作出的四东公(治)呈字[2013]第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平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而原告李艳平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有正当理由。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艳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艳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