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初18号
原告夏桂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兰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昊然
(2016)吉0802行初18号
原告夏桂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兰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