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林业局,刘连东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系该局林业稽查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刘连东,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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