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长春市锦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119号一克拉君顶国际701室。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47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国,该局局长。
原告长春市锦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锦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锦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锦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