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艳平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17号

原告李艳平,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

原告李艳平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艳平诉称:其因四平市铁东法院违法强制拆迁,多年未处理,致使其多次进京上访。2014年4月5日,其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滞留,被当地警方查获并给予训诫。随后被四平公安接回并给予行政拘留10天处罚,原告对此不服,特提出告诉。请求撤销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作出的四东公(黄)决字[2014]第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平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2014年4月6日作出的,其后李艳平向四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四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四公复决字[2014]第11号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而原告李艳平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超过15日法定起诉期限起诉有正当理由。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艳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艳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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