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303行审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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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
抄报机关
(2015)东行审字第7号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被申请人郎占君,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对郎占君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50号行政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50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郎占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病故为由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审字第8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审字第8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郎占君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