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对郎占君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303行审3号

签 发

核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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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

校 对

主送机关

抄报机关

(2015)东行审字第7号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被申请人郎占君,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对郎占君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50号行政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50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郎占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病故为由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审字第8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审字第8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郎占君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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