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纪贤与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初7号

原告薛纪贤,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乔俊有,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建。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纪贤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薛纪贤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了江源人社工伤不受字(2015)0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予以受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纪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纪现成

审 判 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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