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初1号
原告宋考璠,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军,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兆有,系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林,系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考璠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宋考璠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考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