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春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号

原告:张秀春,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道宏新委副150组。

委托代理人:孙鹤(张秀春之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道宏新委副150组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林伯,该局法规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吴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春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春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