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初1号
原告:张秀春,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道宏新委副150组。
委托代理人:孙鹤(张秀春之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道宏新委副150组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林伯,该局法规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吴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春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春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