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22号
原告:樊峻铭,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F3T448出租车司机,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公安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相明,系该局局长。
原告樊峻铭因不服被告临江市公安局2016年4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22068119007353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交纳处罚罚款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峻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苑克建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