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炳林,系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系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职员。
被执行人李长山,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6)第008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