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光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纠正错案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6行初8号

原告王绪光,男,1985年7月2日生,居民,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长春信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光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纠正错案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绪光于2016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同意履行纠正明显错案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绪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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