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景胜,系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庆华。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征收刘庆华的3.036亩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因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江源区城墙街道五岔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刘庆华的3.036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8月21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刘庆华就土地安置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刘庆华将上述款项全额领取后却拒绝交付土地。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5日向刘庆华下达了催告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交付土地,但其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吉林省靖宇至通化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2、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一份;3、交通运输部关于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一份;4、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一份;5、国土资源部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一份;6、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大高速公路江源境内段征地拆迁的通告一份;7、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及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紧急通告一份;8、2014年7月15日通告一份;9、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大高速公路白山境内段拟征地的通告一份;10、江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一份;11、江源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一份;12、鹤大高速公路江源段征地拆迁协调会会议纪要一份;1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及白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各一份;14、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两份;15、鹤大高速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名单(五岔村)一份;16、企业网上银行支付凭证二份;17、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18、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被执行人辩称,其地上种植的树苗并非抢栽抢种理应得到补偿。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在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项目建设中,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靖宇至通化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通运输部关于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等各项手续齐备。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对江源区城墙街道五岔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被执行人刘庆华的3.036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受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江源区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2014年8月21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刘庆华就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8月22日、8月28日,刘庆华全额领取了上述款项,但至今未交付土地。2016年3月25日,江源区人民政府向刘庆华下达了催告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交付土地。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鹤大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于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安置补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且相关补偿款项被执行人刘庆华已全额领取,其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交付土地。至于其提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鉴定后予以认定,符合标准的可以合理补偿。但为了不影响工期,被执行人应当先行倒出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对刘庆华的3.036亩土地予以强制征收;由江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