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炳林,系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系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职员。
被执行人荀立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荀立国,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荀立家,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荀丽娜,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共同推选代表人荀立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16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因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江源区城墙街道501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的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江政房征补字(2015)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8日,其又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搬迁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白山市江源区人大常委会文件一份。
2、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鹤大高速公路江源境内段项目增补进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一份。
3、交通运输部关于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一份。
4、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一份。
5、关于白山市江源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一份。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靖宇至通化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
7、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建设规划的复函一份。
8、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一份。
9、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用地情况说明一份(包括征收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10、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份。
11、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充方案一份。
12、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份。
13、资金证明一份。
1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一份。
15、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份。
16、暂停办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三份。
17、授权委托书一份。
18、身份证及户口、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19、谈话记录三份。
20、被征收人代表选择评估机构签名明细一份。
21、房屋价值补偿分户报告一份。
22、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价格分户表一份。
23、房屋附属物补偿估价明细表一份。
2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份。
25、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一份。
26、送达回证十份。
被执行人辩称,1、评估价格偏低;2、1998年其曾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浴池,且该房屋临街,应当按照门市房价值予以补偿,其要求货币补偿260万元。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在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项目建设中,关于白山市江源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鹤大高速公路江源境内段项目增补进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靖宇至通化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通运输部关于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建设规划的复函、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用地情况说明(征收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房屋征收决定、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人代表选择评估机构表、资金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各项手续齐备。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对江源区城墙街道501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系连珊珠,其与丈夫荀德全已故。现房屋继承人为荀丽娜、荀立新、荀立家、荀立国姐弟四人。经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江政房征补字(2015)016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鹤大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于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执行人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理应按照《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与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积极配合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本案中,被执行人虽对附属物等评估价格有异议,但其并没有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视为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被执行人主张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门市房价值予以补偿,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经营手续,且未经住宅兼营业房屋认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政房征补字(2015)016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和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16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荀立新、荀立家、荀丽娜、荀立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江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