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与刘云峰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7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炳林,系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系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职员。

被执行人刘云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撤回江房征申字(2016)第006号房屋征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彭修胜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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