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强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万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4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初字第3号

原告宋志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第三人吉林市万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高速引线。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经理。

原告宋志强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市万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案,原告宋志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宋志强以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吉市劳工认字(2013)057号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书,并决定受理了第三人吉林市万通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志强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于长平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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