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李静宁,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李季铎,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川,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科员。
第三人刘丽华,女,住吉林市北京路。
第三人刘玉山,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李静宁诉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丽华、刘玉山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李静宁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丽华、刘玉山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静宁以与被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宁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静宁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于长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