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春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6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审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锐,吉林市城市管理执法第一支队科员。

被执行人李春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赵佳,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8日第六次全体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本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本院受理后,经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春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查吉市城执行罚[2013]A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李春光已自行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李春光已自行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宪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