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审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解放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辉,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勇,吉林市运输管理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丽松,吉林市运输管理处科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东子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黎明路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东子汽车配件商店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吉运罚汽[2014] 第003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是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机构,具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东子汽车配件商店的营业执照或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身份无法确认,因此,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所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无实际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吉运罚汽[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负担(已交纳)。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运输管理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