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非执字第8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潘长林,男。
委托代理人潘娟,女。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市建裁字 [2015]003号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已达成回迁安置协议,申请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磐市建裁字 [2015]003号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