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与磐石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4行初字第8号

原告李晓霞,女。

委托代理人曹振山,男。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该局法制室科员。

原告李晓霞不服磐石市公安局强制扣押财产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晓霞承担。

审 判 长  陈俊蛟

审 判 员  王学彬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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