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非执字第7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朱宝库,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字 [2015]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磐政房征补字 [2015]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