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81号
上诉人贾占兴,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孙淑清,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贾占兴母亲。
上诉人贾占兴因请求确认农安县公安局吊销贾占兴的驾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驾驶证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贾占兴上诉称:1998年1月13日,上诉人驾驶大客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农安县公安局下属单位(交通警察大队)将上诉人的A型驾驶证收缴。认定上诉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吊销了上诉人的驾驶证。上诉人认为其未违法,不应负事故责任。上诉人一直在等待农安县公安局作出裁决后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农安县公安局一直未作裁决,并于2015年作出农公(信)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明确表示不能出具裁决书,故上诉人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请求农安县公安局出具吊销上诉人驾驶证的裁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贾占兴在起诉状中的自述可知,贾占兴所诉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98年,故贾占兴的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贾占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