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洪玉,男,1970年3月25日生,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4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秦洪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秦洪玉无故未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
一、1、靖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靖宇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二、1、关于靖宇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2、靖宇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靖宇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决议。3、关于下达2014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工程建设地段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靖发改字【2014】1号)。
三、1、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场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函。2、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函。3、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请示(靖政请发【2012】3号。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5、靖宇县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的规划图。
四、1、关于实施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国有土地的函。2、关于对靖宇县五道街至新建体育广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3、建设用地规划图片。
五、1、房屋征收合法性决定。2、论证会议会签表。
六、1、关于对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房屋征收区域图。3、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征收踏查记录公式照片。
七、1、拟定补偿方案论证会意见会签表。2、确定拟定补偿方案的决定。3、拟定补偿方案。4、征求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5、关于住房屋征收区域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八、1、确定补偿方案论证会意见会签表。2、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3、补偿方案。
九、1、社会稳定风险论证会意见会签表。2、靖宇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对账单。
十一、1、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讨论意见表。2、靖宇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十二、1、关于调整签约期限的通告。2、通告照片。
十三、1、关于调整签约期限第二次通告。2、通告照片。
十四、1、邀请评估机构的通知。2、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3、选定评估机构选票。4、确定评估机构公告及照片。5、分户评估报告公式照片。
十五、1、关于二街道等区域房屋征收所涉回迁楼价格评估结论书。2、关于确定回迁楼回迁价格及回迁安置现楼的通知。3、通知照片。
十六、靖宇县政府网址。
十七、秦洪玉家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征收踏查记录。
十八、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报告(3-57号)、附属物评估价格分户表(3-57号)、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价格分户表(3-57号)、被征收地上经济作物补偿价格分户表(3-57号)及送达回证。
十九、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秦洪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靖房政征补【2015】4号)、公告及送达回证。
二十、房屋征收搬迁催告通知及送达回证。
二十一、房屋征收工作记录。
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等法规。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靖宇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靖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靖宇县五道街以北、新建休闲体育广场以南、东大街以西、矿泉北路以东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该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实施单位对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履行了公示征求意见、召开了论证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对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论证,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位于靖宇县五道街以北、新建休闲体育广场以南、东大街以西、矿泉北路以东规划范围内。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补偿金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材料、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其申请符合上述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靖政房征补【2015】4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秦洪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