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与李士明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4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法娟,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龙宇花园16号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14号《关于对李士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14号《关于对李士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

审 判 长  林春江

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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