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培栋、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协议履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德惠市东风路102线。

法定代表人郭玉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永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柏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栋,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刘喜蕊(系刘培栋女儿),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

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培栋、第三人吉林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协议履行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德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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