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初4号
原告程占和,男,汉族,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付阔,政府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于文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韩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松桦,该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占和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中,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诉讼中针对原告的复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行政职责,原告程占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程占和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占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占和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