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初34号
原告李文化,男,汉族,1945年8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显辉,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化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文化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化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