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淑兰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行初20号

原告:盖淑兰,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柏仲,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淑兰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中,原告盖淑兰因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已将涉诉行政拆迁决定已撤销,故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将原告所诉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拆决字2016第16号)自行撤销,并以《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给原告,本诉的行政行为已消失,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淑兰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盖淑兰负担。

审判长  于 涛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李本直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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