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国杰、张志家房屋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 吉03行终字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才,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林国杰,女,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张志家,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辛德孝,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49年9月2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双辽市那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理人:刘旭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世丹,委托单位法规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林国杰、张志家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林国杰、张志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辽市茂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才,上诉人林国杰、张志家的委托代理人辛德孝,被上诉人张伟的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原审被告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林世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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