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玉珍,女,1940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理人:王树凯,男,1938年10月7日生,汉族,原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浑江区东。
上诉人孙玉珍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孙玉珍原工作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对孙玉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不享有行政审批权,故孙玉珍起诉要求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补发养老保险金65700.00元,并逐月为其发放养老保险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孙玉珍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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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德天
审判员 迟吉岩
审判员 王淑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