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邵宝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厚群,桦甸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湃。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了桦环罚字[2015]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桦环罚字[2015]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桦环罚字[2015]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王 佩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