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林业局,孙殿海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4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玉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良萍,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靖宇县林业局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殿海,男,1966年11月29日生,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白森靖公林罚书字(2015)第(1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该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白森靖公林罚书字(2015)第1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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