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2行初13号
原告辛春花,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霞,桦甸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春花诉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春花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金花
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