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靖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闫介平,男,194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镇长。
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勋德,村主任。
原告闫介平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审判员 刘贵方
审判员 闫光军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