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8:43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邵宝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厚群,桦甸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桦甸市绿宝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了桦环罚字[2015]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8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桦环罚字[2015]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桦环罚字[2015]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王 佩

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

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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