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号
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欣刚,执行董事。
被告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责令改正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耀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