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行审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川,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科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大街一区4-3-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005201219。
被执行人李树袋,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鲜兴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003295918。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树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3] 01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监督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树袋只实施了平整场地欲建设行为,并未实际实施占地建设行为,而且所平整地块为建设预留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无实际可执行内容,无需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3]01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已交纳)。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雷
(此件共2页 印6份)